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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二十七講:立法院修憲委員會
發表日期 2015-03-17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今年開春以來,毫無疑問的,修憲成為非常熱門的政治話題。我國自2004年第七次修憲及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複決後,正式將修改憲法的權力,從過往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國民大會代表複決的程序,移轉至立法院提案,全體公民複決。立法院為了配合職權調整與修改,也於2007年大幅修正『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明確規範修憲委員會職權與成員組成方式。此次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不但是國民大會虛設化後,立法院首次成立修憲委員會,更可能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第一次人民得以直接參與方式,對我國憲法修正進行表態。

   根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修憲委員會組成方式及各黨團代表席次分配如下: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依照相關法規,此次修憲委員會成員由39名立法委員組成,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團推派22人、民進黨團推派14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各推派1人、未參加黨團1人組成,並選出5人為召集委員。

   由於第七次修憲已將國民大會功能、職權移轉至立法院與公民複決,故我國憲法修正程序亦由過去立法院提案,交付國民大會複決,變更為立法院提案,交由全體公民複決。這裡所謂的立法院提案,並非意指只要符合一般提案程序之修憲提案,都必須送交公民複決,而是指修憲提案經立法院相關審議程序審畢、通過後,以立法院代表全體立法委員為名,提出之憲法修正案,才會送交全體公民進行複決。此外,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修憲提案必須有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換句話說,修憲提案並不適用黨團提案之規定。

   有關修憲委員會之職權與運作,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修憲委員會得設若干審查小組,負責議案之審查。參照第五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的運作前例,修憲委員會委員的確可以實質審議修憲提案的內容,並決議予以修正或不審議。此外,委員或黨團亦可將修憲提案提請交付黨團協商。然而,這樣的前例是否延續,並形成慣例,則有待此次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正式運作後,再加以觀察。

   修憲提案從提出到交付公民複決的過程中,除了前述修憲委員會審議程序之外,修憲提案要出立法院尚必須經過兩道決議門檻。(一)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二)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當修憲提案完全符合上述審議與決議程序後,才是進入將該修憲提案公告半年的法定程序。當修憲提案完成法定公告程序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算通過,並不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或許有人會說我國修憲的程序過於複雜且嚴苛。但憲法之修正,固有其特殊性與重要性,實在不宜輕率改變之。再者,理論上與政治操作面上,雖然說當前兩大黨僅要動員四分之一以上,約29名立法委員不出席,即可輕易否決憲法修正的可能性,但若加入政治效應與影響因素,筆者認為前述的顧慮,真正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因為憲法修正提案有其一定的政治理想與神聖性,倘若有政黨膽敢以不出席方式否決,而非以議事堂公開辯論、陳述反對修憲理由為之,則勢必會遭受人民的唾棄。故,民眾亦可以各政黨出席決議與否,當做修憲觀察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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